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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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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服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西安市科技服务协会(拟定名)

  Xi’an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简称XASTS)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由西安地区长期从事科技服务业的专家、学者发起,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西安行政区域为主,面向国内外交流,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本章程所称“科技服务”包括:科学研究与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资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一切合法权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整合科技服务资源,构建全市网络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优化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环境,通过促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全市新兴产业的形成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   第四条 管理机关

  协会接受业务管理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拟注册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68号(科技六路1号)西安文理学院明德楼D041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整合全市科技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二)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动态监测及相关研究,加强科技管理行业的战略规划和监管;

   (三)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管理规范,推进科技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并对全行业的服务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四)市场拓展与对外交流服务。充分发挥西安市现代服务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作用,组织企业参加行业展会、企业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拓产品市场过程中,参加行业展会的展位费、取得行业许可证、进行行业检测、成果鉴定、产品认证、技术合同认定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宣传推广服务。旨在通过线上线下各途径媒体报道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关注西安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创业舆论环境,树立西安科技服务业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认知度和社会美誉度;

  (六)企业发展咨询服务。对企业提出的关于人才、资金、技术、市场、项目等方面的问题而提供的灵活多样的咨询服务,以及针对各类项目申报的辅导;

  (七)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利用和整合西安地区现有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实现企业与大学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通过科技服务产业联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培训等相关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成果信息的收集评价、整理包装、发布推介和交流对接等咨询和服务,推动区域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八)创业服务。包括归国留学人员创业服务、大学生创业服务、创业导师服务等,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业创业生态体系;

  (九)贸易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订立的指导和咨询、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国家技术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

  (十)科技金融与投融资服务。深化促进科技与金融试点结合,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适应创新链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培训、沙龙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不同阶段融资问题的专项服务,促进企业与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基金及个人投资者的对接,帮助企业提升融资意识,提高融资能力,最终取得资金支持;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服务。协助政府开展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示范机构、示范项目等科技服务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任务;开展西安市科技服务业的政策研究、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以专业化的服务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团体会员。与协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   个人会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支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从事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中介咨询等相关领域的合法团体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办事处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书;

  (三)对热心协会工作,在科技服务领域有显著成就、特殊贡献者,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可聘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优先享有本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及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会议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将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技术、管理、投融资等领域专家作为导师对所需服务的会员企业进行专业性的指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个月前报西安市科协同意,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六)审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原则上每一个会员单位推荐一名),上届理事会协商提名,形成候选人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于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处理会员(代表)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及会员变动情况;

  (六)提出副理事长变更、增补的提名建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誉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多延长任期一届。本协会秘书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导秘书长及协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事项;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各届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

  经费的支出应本着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使用。经费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会注册、场地租用的费用;

  (二)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费用;

  (三)专家咨询费用;

  (四)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

  (五)协会网站、期刊、产品推介会等宣传费用;

  (六)会费不得使用于固定资产的购买;

  (七)其他经协会大会决议许可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会计资料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协会所有成员通报,并接受各成员的质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9月3日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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